江苏阜宁:原阜宁县食品公司改制程序为什么不合法?
江苏阜宁:原阜宁县食品公司改制程序为什么不合法?
——驳斥改制程序合法论
2008年6月我们收到中共江苏《省委书记信箱》、江苏《省长信箱》网上二篇答复意见,署名是中央盐城市委办公室、盐城市政府办公室,相互抄袭,内容完全一致,答非所问,在编造一列谎言后,认为“原阜宁县食品公司的改制程序是合法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把非义说成正义、把非法说成合法。那么我们要问:改制程序合的是哪家法?判定的标准是什么?是凭阜宁县委县政府权力还是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事实为根据?2008年6月8日,我们在《请求驳回答非所问充满谎言的答复意见》中向《省委书记信箱》表述被受理,2008年6月19日《省委书记信箱》承认原阜宁县食品公司改制时隐瞒国有资产属实,但仍重复说“食品公司的改制程序是合法的”,继续欺骗我们,要我们耐心等待。我们有必要再进一步驳斥。(见附件一:答复意见、《请求驳回答非所问充满谎言的答复意见》)
第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有关规定
首先什么时候是程序?
法律教科书的定义是为保证实体法规定的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得以实施所需的手续。
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规章,用来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所需的程序或手续。这些程序或手续都有明确的规定,往往具有一票否决权,没有经过这些硬性程序和手续,企业改制是无效的,往往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国企改制需要经过哪些必备程序?我们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摘录如下:
一、 改制方案必须经过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二、 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金,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三、 产权界定。改制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接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
四、清产核资。改制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六、 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资产评估的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当事人自行评估占有的国有资产或者评估对方有的国有资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要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国有资有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七、 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情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等因素。
八、 经批准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时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份垫付款项,也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九、 管理层收购规定。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以上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分别摘自《公司法》第七条,国务院令91号、96号《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财政部、国资委有关规章。
十、处罚查处办法。
(1)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对于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等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核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抵价转让国有资产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改制程序制定操作性很强的规章、实施细则,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发布,规定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告:(1)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3)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4)、、、、、、、。
上述党和国家的行政法规、规章所述的改制程序,应是判定阜宁县食品公司三次改制程序是否合法的准绳。
据此,我们分别解析阜宁县食品公司1998年5月、2001年6月、2006年7月三次改制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进一步明辩一下:改制还是抢劫,改制还是诈骗,改制还是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