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合同年底正式出台 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召开《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论证会,市工商局合同处王珊处长在会上表示,《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将在年底前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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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汽修使用假配件应吊销执照 市消协、有关专家、消费者纷纷表示,车辆同一问题的多次返修应追查承修方违约责任.......
点击详细>> 国内首个汽车维修合同文本昨日接受论证 北京工商局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今天(11月21日)就共同起草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举行了多方论证会,这也是全国第一个规范汽车维修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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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共同召开了《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论证会,并邀请了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和有关专家等20余人对《合同》进行论证。 此前,《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曾在今年7月17日至7月24日在“首都之窗”、“北京工商”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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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现场波澜不惊
论证会上,消费者代表和专家代表把焦点集中在了“加大对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处罚力度,同一问题的返修责任应细化和对同一汽修配件各维修厂的价格应明示等问题。”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王珊表示,由于《合同》在征求意见时得到了不少市民的关注,本次论证也是在此基础上再次听取各方人士、专家的意见,为《合同》的出台提供更加合理的依据。“在论证会结束后将把各方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在年底前正式出台《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 在昨天的论证会现场,虽然各方代表都发表了自己对合同的建议,但并未出现对某一条款进行激烈争论的现象。
■出台背景维修中权利义务不对等
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王珊介绍,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汽车维修市场是很繁荣的,汽车维修纠纷也在呈上升趋势。根据消协统计,2006年汽车类投诉上升了15.9%,增幅位列第三,汽车维修占了很大的比重。
“目前从汽车维修业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包括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扩大故障等问题。”王珊说,有些维修厂家虽然与消费者签订了合同,但是有的非常简单,就是一个单据,权利义务也不对等,在发生纠纷之后,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增加了汽车维修投诉的解决难度。
“为了促进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市工商局、运输局、丰台工商分局在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帮助下,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
■消费者观点用假配件应多倍赔偿 对于汽车维修合同的出现,消费者普遍给予了肯定。《合同》中规定,汽修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使用违反约定的零配件维修汽车造成消费者车辆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已结清维修费用的应返还相应的维修工时费和材料费。
此项条款成为昨天论证会上大家关注的焦点。来自消费者协会的代表表示,对于维修单位故意欺瞒消费者的行为赔偿有点轻,“如果是欺诈,无论在哪个法规都是加倍赔偿。而这里只是退还维修费用,还是有点轻。”
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则认为,如果维修单位使用了假冒伪劣配件,不仅仅是退钱的问题,“这涉及人身安全,法律规定你的配件是要规范的,为了维护车主和公共安全,我觉得应该再加大赔偿力度,通过合同的约定方式,可以是5倍、10倍的赔偿,这样也说明汽车行业应有勇气向社会承诺,不卖假品,不用假冒伪劣的产品。”
工时等项目应有最高限价
“我的车去年因剐蹭,前车门需整喷漆。但两家4S店的报价却差了一倍,一家报6000元,一家报2500元,让我感到无所适从。所以我建议在合同中对一些常见的维修项目进行最高限价,免得消费者掏冤枉钱。”对于维修项目中关于工时费、材料费的规定,昨天还有消费者提出,有的配件几十元,工时费几百元,因此建议应对于维修项目实行最高限价。
换维修企业需车主同意
对于《合同》中规定关于汽修单位对维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汽修单位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这里应该加一个制约,经过车主同意,再转请另外的维修企业来修车。”消费者王先生表示,不经过车主同意不得将汽车维修服务转交他人承担,否则车主有权解除合同。
还有消费者表示,对于维修的内容和时限也应该给消费者明示一下,让消费者心里清楚汽车哪个配件出现了问题,在这里修大概需要多长时间,车的使用好合理安排。
■专家意见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提出,汽车修理完后汽修单位应建立维修档案,一旦出现情况也有据可查。
消费者协会石女士表示,建立维修档案也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如果消费者维修凭证丢失,也可以根据维修档案上面登记的时间来查相关资料。
合同应向消费者倾斜
刘俊海还表示,应当适度地细化汽车维修合同的范本,增强条款的可塑性、可裁判性,“考虑到修车的时候,许多车主虽然会开车,但是未必懂车,能不能在条款设计上体现出对信息不对称的消费者的适度倾斜。”